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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用品、电子电器拟纳入缺陷产品召回

婴童品牌网  发布时间:2015-6-18 9:33:32
摘要:国家质检总局在官网发布《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

记者今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在官网发布《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该办法有望结束我国在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对于谁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

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对于“不合作”的生产者,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应该召回但未召回的,由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根据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

同时,还规定了不适用于召回制度的产品范围。即服务类产品;用作商业展示的产品;过境产品、转运产品、专供出口产品;汽车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军工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农药制品;印刷品、记录媒介复制品;土木与建筑物等11类产品不适用征求意见稿。

关键词标签: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儿童用品,电子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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