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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划出“五禁区” 禁止十岁以下孩子做广告代言人

婴童品牌网  发布时间:2014-12-23 9:26:52
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五大“禁区”。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

  做广告将有“五禁区” 有钱也不能任性

  广告不是想做就能做,更不是有钱就能随便做—

  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五大“禁区”。

  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

  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这意味着,时下火热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们将不能再代言广告。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修订草案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广告等;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

  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它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一吃就停”“腰不酸了腿不疼了”“XX胶囊,降压降糖”“多年没孩子,是XX药给我们送来了小天使”……这些疗效诱人的广告,以后将不能再出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说,医药、医疗等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它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烟草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根据修订草案,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安建表示,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生产者向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批准的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将均被禁止。哪怕是“鹤舞白沙,我心飞翔”这类的不露痕迹的烟草广告。

  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

  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打开一个网页,经常跳出多个广告窗口;有的像胶布一样粘在窗口关不掉,有的明明有一个画叉的关闭标志,可是一点击却打开了更多链接……几乎每位网友都有过这样的无奈和烦恼。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有专家认为,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此次广告法修订,不仅明确网络要遵守其他媒介广告的一切“游戏规则”,同时还有条额外要求:网页弹出广告、飘窗广告必须能一键就关掉。

关键词标签:广告法,广告五大禁区,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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