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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名男婴因难产窒息 医院未做有效的监护致脑瘫

婴童品牌网  发布时间:2014-6-18 10:11:25
摘要:在温州从事手机生意的蒲先生,2013年7月25日,儿子小蒲在温州市中医院水心院区出生,因为难产造成新生儿窒息,随后医院进行了苏抢救后未及时进行持续的监护及窒息后的有效护理,延误了救治时间,最终导致脑瘫。在《医疗损害鉴定书》上写着,温州市中医院在对患者蒲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损害后果为二级乙等(三级伤残)。


图为卢女士和她被诊断为脑瘫的儿子

  昨天上午,抱着儿子的蒲先生和几名亲属一起来到温州市中医院水心院区,就儿子小蒲“脑瘫”问题向院方讨说法。去年7月25日,小蒲在这家医院出生。不幸的是,小蒲出生后不久被诊断脑性瘫痪。 蒲先生说,鉴定结果表明医院有责任,可院方迟迟不拿出解决方案的做法让他接受不了。院方则表示,一直在积极配合家属,希望双方能通过正规途径解决。

  儿子出生后,蒲先生发现不对劲

  昨天上午,市中医院水心院区内停着一辆绿色七座面包车,车身挂着男婴照片和病情介绍。“既然医院态度是能拖则拖,我也只能这样要个说法。”

  男婴父亲蒲先生是四川人,今年27岁,在温州从事手机生意。2012年底,蒲先生的妻子卢某怀孕了,从去年3月开始就在该医院做产检。蒲先生说,医院出具的产检报告都显示无异常。

  去年7月25日凌晨,出现腹疼的卢某被送到这家医院待产。“考虑到老婆怕疼,为安全起见,我建议医院实施剖腹产。”蒲先生回忆,当时现场医护人员表示要听医生的。

  当天上午8时许,一名医生从产房走出来告诉在外等待的蒲先生,说卢某生产时出了点问题,需要助产。蒲先生说,两个来小时后儿子出生了,他发现儿子有些不对劲:不会哭且大口喘气,喉咙好像有积痰。他回忆,当时一名医护人员称抢救过来都这样,并让家属给孩子喂点母乳和开水。

  当天下午1时许,护士告诉蒲先生,给孩子吸痰好几次可情况还是没好转,建议转到有新生儿科的医院。蒲先生说,转院18天儿子才吃了20毫升牛奶,出院后经常会出现抽搐,身体呈弓形。

  鉴定称医院负次要责任

  今年3月,蒲先生带儿子到上海市儿童医院做全面检查,儿子被诊断为脑性瘫痪。

  为明确责任,蒲先生和院方于今年4月共同委托温州市医学会做医疗损害鉴定。

  受到委托后,温州市医学会从市医学会医学鉴定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科、新生科和小儿神经内科共五位专家对此进行鉴定。

  记者在6月4日出具的这份《医疗损害鉴定书》上看到,医方对新生儿窒息复苏后的各种并发症及预后未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复苏抢救后未及时进行持续的监护及窒息后的有效护理,延误了救治时间。分娩后,医嘱予母乳喂养,未经洗胃过早开奶,导致奶汁吸入再次窒息加重缺氧。分析认为,医方对产程及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处理符合规范。但对复苏后的监护护理存在过错,与患者目前“脑发育落后、继发性癫痫”的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另外,临床上引起脑发育落后的病因复杂,存在很多因素,如先天性脑发育不良,染色体、基因疾病,线粒体脑病,内分泌代谢疾病等隐匿性的病理因素。限于目前医学技术,这些病理因素在孕期难以发现。所以,不排除有这个可能。

  “鉴定意见”写着,温州市中医院在对患者蒲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损害后果为二级乙等(三级伤残)。

  院方表示会进行解决

  蒲先生说,几个月来,他带着儿子到处求医、做康复治疗,目前用掉的五六万元医疗费已是倾其所有,巨额的后续治疗费用更是让他难以为继。他说,医疗鉴定结果显示市中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如何解决的问题上,院方却一拖再拖。上周一他来到市中医院,医院有关负责人说五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结果直到这周一的傍晚,医院工作人员才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再等等。

  对此,市中医院负责处理该起医疗纠纷的一名工作人员称,事发至今院方一直都在积极配合家属,并没有任何推托。至于院方承诺五个工作日给答复却未兑现一事,他解释上周四原本准备召开会议讨论此事,后因故未召开,这个事情也就被耽搁了。

  该工作人员说,患儿的遭遇院方表示很同情,对家属的心情也很理解。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院方考虑到患者家属的经济情况,不仅为患者垫付了转院后的一万多元治疗费用,还预支给家属两万元,用于患儿的康复治疗。

  他表示,鉴定结果表明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院会承担相应的后果。至于该起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他认为一种办法是通过医调会之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另一种办法是通过司法途径让法院判决。

  律师告诉你

  医疗纠纷诉讼 有两种赔偿计算方法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林合敬

  蒲先生与医院方的争议经《医疗损害鉴定书》确认院方存在过错,院方依法即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院方应积极主动地与患者沟通并做好赔偿工作,而不是推诿。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处理医患纠纷有三种途径:一是协商,二是行政调解,三是民事诉讼。

  “协商”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协商可由医患双方的任一方提起,经另一方同意即可调解。如有一方不同意则无法继续调解。

  “行政调解”是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双方经“受理、审查、结论”的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调解书。

  “民事诉讼”是解决医患纠纷最后的司法保障。但是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医疗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存在不一致,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过错赔偿”的“二元赔偿”现象。患者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时,选择哪一种案由起诉,对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所需要进行的鉴定也有区别。因此,作为患者的蒲先生,如果决定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应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选择有利于其合法案由起诉,如果蒲先生经济困难,可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关键词标签:脑瘫,温州市中医院水心院区,医疗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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