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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子宫外孕遭误诊为肠炎致命

婴童品牌网  发布时间:2011-11-4 15:20:47
摘要:据徐先生夫妇说,去年10月21日20时许,女儿徐某突发腹痛并伴有恶心呕吐症状,被送至被告医院就诊。值班医生诊断为中度贫血、急性肠胃炎等。

    “次日零时,女儿丧失意识,血压为零,值班护士只是遵医嘱继续输液。家属多次请求,值班医生才来到诊室,但只打了针止痛药。”徐先生夫妇说,女儿后神志不清,他们只好叫120救护车。急救人员在运输的途中初步诊断是失血性休克,怀疑宫外孕。后女儿被转至垂杨柳医院抢救,于10月22日3时许宣告死亡。经所转医院确诊,徐某是宫外孕导致左输卵管峡部破裂,而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诊断和治疗耽误了治疗时机,导致女儿死亡,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对原告表示非常歉意!我们医院的医疗条件和水平有局限性,所以这个后果不是我们医生故意的。鉴定单位认定我们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我们愿意依法赔偿。”院方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一些不合理的部分,比如有些费用重复主张;死者父亲有收入,索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等。

  观点交锋

  到底谁该担责

  医疗鉴定:被告医院存大部分过失,理论赔偿75%

  审理中,法官宣读了医疗鉴定结果。鉴定结论称,考虑到被告的医疗条件和水平的局限性,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在患者的死亡中存在大部分过失,建议理论赔偿系数为75%,赔偿参考范围是60%到90%。被告医院认可该鉴定结论,但又称,当时因医生认为患者未婚,而未对其做妇科B超检查,因此导致了该后果。

  死者家属:患者就诊何错之有,为何自担25%损失

  “剩余的25%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患者有什么过错呢?”对于该鉴定结论,原告夫妇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宫外孕是常见病,医生的水平应该能够达到检查这种病的状况。女儿的死亡并非由于该医院是一级医院,其医疗条件和水平有局限性,而是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问题导致的。他们认为,患者来到被告医院就诊,因医生不负责任,最终要由死亡的患者来承担25%的损失,从法律、道德以及情理上都说不通。

  法院判决:原告其他证据不足,确认医院担责80%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存在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充分而未能及时明确病情以及对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的不当和过失,导致延误诊断和治疗。该不当与过失在患者死亡的结果中起到大部分作用。二原告虽然认为应承担全部损失,但未举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故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确认被告的责任比例酌定为80%。

关键词标签:医院,误诊,宫外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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