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询问,李秋艳一家了解到“惹事”的下水井盖为小区楼房的附属设施,进而推定出所在区的房产局或街道办事处为该下水井盖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于是,她将这两家单位告上法庭,索要精神赔偿和治疗费、误工费等。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秋艳的人身损害是由下水井盖被踩后侧翻而造成的,因此,该下水井盖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举证期限内,街道办事处提交证明文件,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所在,因此街道办事处不承担赔偿责任;房产部门因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也未对其抗辩意见提供相应的证据,举证不能,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不仅遭受胎儿死亡的打击,且根据医嘱两年内不能生育,故精神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万元。另外,房产部门还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000余元。